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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存根联严重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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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,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

第三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,应当保存五年。保存期间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

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:(一)丢失;(二)损(撕)毁;(三)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以及登记簿;(四)未按规定缴销;(五)印制的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。(六)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;(七)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:(一)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中专用品的。(二)未按照规定领购的。(三)未按照规定开具的;(四)未按照规定取得的(五)未按照规定保管的;(六)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。 

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,可以分别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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